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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48万人受益同城化医保 百姓幸福感大大提升

来源:钦浪网作者:admin2016-08-01 11:22反馈/举报

    社会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精心编织一张结实细密的社会保险“安全网”,保障广大参保人员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偿、育有所补,全面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指数。

    据悉,钦州市自去年1月1日起执行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崇左市、玉林市6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北部湾经济区域内参保人员享受到同城同政策同待遇和公平医疗保障,持“社会保障卡”可到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2015年以来,同城化医保我市已有48.78万人受益。

    减轻职工医疗负担

    生了病有保障

    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市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参保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0%配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金额的3.5%配置。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缴费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缴费60天后才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待遇项目包含门诊医疗待遇(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急诊留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含家庭病床)。

    此外,经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医保报销70%,退休人员医保报销75%。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久病卧床可“在家住院”

    家属不用两头跑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医保政策中新增了“家庭病床”报销项目。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等行动不便、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可建立家庭病床。

    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150元以内。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90天,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医保2016年个人缴费120元

    大病保险报销**25.4万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以及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人。经确定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单胎顺产的,统筹基金支付1000元;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统筹基金支付1500元。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缴费,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6000元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二次报销,起付段以上至2万元报销50%,2-4万元报销60%,4-6万元报销70%,6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限额为25.4万元。

    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全职妈妈可享生育待遇

    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政策参保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为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以及其他符合**、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包括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休克)、羊水栓塞(DIC)、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等。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如果准妈妈们怀孕之后在家当全职太太,可以用准爸爸的生育保险来报销。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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